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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宁波市人民政府迅速研究并制定了《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该意见综合起来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
对近3年新上规模中小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其中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在全国率先出台。
率先在全国提出地方银行法人机构信贷支持政策,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
对中小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免或减半收取担保费;
努力保持中小企业充足流动性,三家政策性银行在甬分支机构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
调整定额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优化出口退(免)税。
我市外贸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对因疫情被迫放弃境外参展的,仍旧给予展位费补助。
提高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
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